本報北京12月22日訊 記者朱磊 今天被提請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增加一章,專述重污染天氣應對。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有關地方政府應當適時發出預警,依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響應,並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對措施。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點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可能發生區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
  修訂草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原標題:重污染天氣應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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